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經(jīng)常會事先在拍賣規(guī)則中聲明“本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此來避免其對拍品具有瑕疵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這種“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聲明表述方式在法律用語中,卻并不是一個規(guī)范的表述,常常引起不必要的誤解,那么,究竟如何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規(guī)范的聲明,才可以不引起誤解,并避免拍賣公司承擔拍品瑕疵上的法律責任,以及拍品的瑕疵擔保責任應由誰承擔?下面筆者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些探索。
通常情況下,拍賣中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兩種:一種是拍賣人對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瑕疵擔保責任,另一種是委托人對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瑕疵擔保責任。根據(jù)《拍賣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瑕疵。”第十八條規(guī)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可以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法律同時還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上述《拍賣法》中的規(guī)定說明如下問題:一是委托人有義務向拍賣人說明委托拍品的來源和瑕疵。二是拍賣人有義務向競買人說明拍品的瑕疵,這里的瑕疵包括拍品的真?zhèn)魏团钠吩谄焚|(zhì)上的缺陷等問題。對于古玩等收藏品而言,真?zhèn)螁栴}是指古玩是當年的制品、還是后人仿制的制品、或者是后人在古玩殘片的基礎上加工仿制成一個半真半假的制品;而缺陷則是該古玩是否曾有殘次的情況、或者是否對原有的缺陷進行過修復等情況。對于拍品存在的上述問題,委托人應當如實向拍賣人進行說明,拍賣人也應當如實向競買人進行說明。否則,當拍品出現(xiàn)真?zhèn)巍⑷毕莸辱Υ们闆r時,買受人可以就該拍品存在的瑕疵問題要求進行賠償,而拍賣人、委托人也將按照法律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從法律的上述規(guī)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如實說明拍品的真?zhèn)魏腿毕?,是拍賣人和委托人的法定責任。假如在拍賣前委托人或拍賣人對存在瑕疵的拍品沒有進行如實說明,那么,沒有履行說明責任的委托人或拍賣人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且這種瑕疵說明的責任,不能因為一句“本人(或本公司)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聲明就可以免除的。也就是說,即使是拍賣人和委托人在拍賣前均聲明不能保證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也應當對其已經(jīng)知曉的拍品的瑕疵進行如實地說明,除非委托人或拍賣人不知道該拍品存在瑕疵,這樣才可以免除其對拍品的瑕疵賠償責任。
《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筆者認為該規(guī)定的前提應當是:委托人或拍賣人確實不知道拍品存在瑕疵,而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拍賣人在事先聲明后,才可以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但是,假如委托人、拍賣人明知拍品存在瑕疵,卻不加說明,有意隱瞞該瑕疵情況,而在拍賣前通過聲明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瑕疵擔保責任,筆者認為這種隱瞞拍品瑕疵事實而做出的聲明,應當是無效的,即在該種情況下,即使事先進行了聲明,也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此外,《拍賣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聲明內(nèi)容與大多拍賣公司通常的聲明內(nèi)容也不盡一致。從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聲明的內(nèi)容并非是:“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是:“不能保證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但是近些年發(fā)生的、部分買受人因為在拍賣中出現(xiàn)買到贗品而提起訴訟的案件中,有些法院即以拍賣人事先聲明“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為由,駁回了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對于這些訴訟中的是非對錯,筆者不在此進行評論。但是,筆者認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聲明,不能等同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能保證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聲明,兩者的概念和內(nèi)容是不一樣的。
單就《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而言,筆者認為,假如拍賣公司在拍賣規(guī)則或拍賣圖錄中事先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zhì)”,那么,就應當依據(jù)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免除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原因在于,拍賣作為一種中介服務,其責任是通過拍賣這種程序,組織和促成委托人的物品轉賣給買受人。而對于該物品的流轉過程來說,不應當再給拍賣人增加更多的查驗把關責任,否則將阻礙物品的順利快捷流通。同時,讓拍賣公司在極短時間中對大量的參拍物品進行核實查驗或鑒定,也是不現(xiàn)實的,這樣做會增加交易費用和流通成本,不利于社會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時間的縮短。因此,法律上規(guī)定拍賣人在對拍品作出“不能保證真?zhèn)魏推焚|(zhì)”的聲明后,即享有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是合理的。
那么,拍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的瑕疵責任究竟應當由誰來對買受人承擔責任呢?雖然《拍賣法》第六十一條同時也賦予委托人也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來免除自己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筆者認為拍賣法的該規(guī)定是不盡合理的。這是因為:在拍賣這種物品流通模式中,委托人作為出賣物品的提供者和物品售出后價款的享有者,通過拍賣這種交易模式,與買受人之間形成買賣關系,并完成交易。既然委托人在出售物品中享有獲得價款的權益,從公平角度而言,委托人就應當對物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我國現(xiàn)行的《拍賣法》則賦予委托人可以通過聲明的方式,免除對拍品的瑕疵擔保責任,這樣的規(guī)定,就會造成將產(chǎn)品的全部責任都加到買受人身上,使作為收藏者的買受人在買到贗品后投訴無門的狀況,顯然這樣的規(guī)定是很不公平的。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的規(guī)定中,其引用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zhì)量法》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但是,恰恰是對于免除委托人瑕疵擔保責任這個問題上,《拍賣法》和《產(chǎn)品質(zhì)量法》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是互相矛盾的?!懂a(chǎn)品質(zhì)量法》和其他法律均要求產(chǎn)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對產(chǎn)品質(zhì)量承擔責任,卻并沒有賦予制造者和銷售者可以通過一份聲明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在拍賣這個程序中,委托人即使不是拍品的制造者,也應當是拍品的銷售者,因為拍賣價款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故委托人在拍賣中是真正的銷售者。除了《拍賣法》以外,其他法律均沒有類似的聲明免責規(guī)定,即出賣人可以通過一份聲明就能免除自己對所出售產(chǎn)品應當承擔的責任。所以,我認為拍賣法賦予委托人享有事前聲明后就可以免責的權利是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從收藏者角度來說,其破費數(shù)十百萬元,買到一個假貨或品質(zhì)有缺陷的物品,卻不能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只能將贗品當成真品來收藏,顯然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合理的。而委托人作為拍賣標的的持有人,其完全了解該物品的真實情況,也有相當充裕的時間可以知曉該物品的真?zhèn)魏推焚|(zhì)。因此,拍賣法免除委托人的瑕疵擔保責任顯然是不對的,也不利于建立一個健康的拍賣市場。
綜上,筆者認為,在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可以依據(jù)法律定,在拍賣前明確聲明“拍賣人(公司)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魏推焚|(zhì)”,以此避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拍品瑕疵擔保責任應由拍品的出賣人,即委托人來承擔,這樣才可以完善拍賣這種交易模式,最終使拍賣公司、委托人及買受人三方的合法權益均能得到法律的公平保護。